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,校、院各级领导干部、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深入教学第一线,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,发现并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总结推广、学习、交流教学经验,推动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为建立规范听课制度,特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,由教务处提供课表,自行安排听课时间。
二、教务处正、副处长,各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。
三、学工处正、副处长,团委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。
四、教务处下属教学管理干部、学工干事、辅导员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。
五、全校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。
六、听课人员所听课程包括课表内的所有课程。
七、听课人员听课后,应及时向任课老师或学院领导反馈听课评议情况。
八、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《听课记录表》和《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》,学期末统一交教务处存档备查。
九、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